第19题:仲裁协议的效力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第19讲
深度解析
同学们,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争议解决部分最重要的考点,理解透了仲裁协议,整个仲裁制度的逻辑就通了。
首先,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的表述和法条完全一致,正确。
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呢?因为仲裁协议是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它和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性质不同。即使合同本身因为各种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解除了,双方关于"发生争议怎么办"的约定仍然有效。这就好比你们约定了"吵架了去找张三评理",即使后来你们的合同黄了,"找张三评理"这个约定仍然算数。
来看其他选项。
A选项说"可以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违反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一裁终局。《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之所以叫仲裁,就是因为它一次裁决就生效,不像诉讼可以一审、二审、再审。如果允许约定起诉,仲裁就失去了"快捷高效"的意义。
C选项说仲裁协议效力由人民法院审查,这个说法不完整。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审查。但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选项说"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后提出",时间搞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开庭后再说就来不及了,因为开庭就意味着你已经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权。
口诀:"仲裁三原则"——独立存在、一裁终局、开庭前提异议。仲裁协议像一根"定海神针",合同怎么变它都不变;裁决一锤定音不能翻;有异议要趁早,开庭前就得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