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判定

在2026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考试中,合同的效力判定是每年必考的“送分题”,也是“送命题”。核心在于区分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记住刘鑫老师的口诀:

口诀速记:“无民行为纯获利,效力待定看追认;欺诈胁迫乘危局,可撤销权一年期;违背公序和良俗,恶意串通必无效。”

1. 要约与承诺的界定

考试中常将“要约邀请”与“要约”混淆。商业广告、招标公告通常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受约束,则视为要约。

类型法律特征常见情形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受其约束投标文件、悬赏广告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签收确认单
避坑: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千万别把中标通知书记成要约!

2. 格式条款的效力陷阱

2026年考纲特别强调了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直接判定无效。

二、 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案例分析题的重灾区。2026年教材进一步强化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直接上口诀:

口诀速记:“同时抗辩没先后,一手交钱一手货;先履行方后抗辩,对方没给我不给;不安抗辩看恶化,财产恶化停履行。”

1. 抗辩权对比与适用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可以中止履行。
正确做法:甲乙签订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交货期到,甲发现乙因巨额债务被法院查封账户(丧失商业信誉),甲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合法合规。
错误做法:甲仅凭道听途说乙经营不善,就直接中止交货且未通知乙,导致违约。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且必须“及时通知”。

三、 违约责任与定金罚则

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是单选题的常客。2026年考纲明确要求掌握两者的竞合处理以及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核心结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绝对不能同时主张!

1. 定金罚则的计算逻辑

案例演练:合同标的额100万,约定定金30万,违约金20万。实际交付定金30万。若收受方违约,应返还多少钱?

解析:定金上限为100×20%=20万,超出的10万算作预付款。若选择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部分(20×2=40万),加上预付款10万,共返还50万。若选择违约金,则返还已交定金30万+违约金20万=50万。无论怎么选,都是50万。

2. 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方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为了限制无限连带责任,保护交易安全。

四、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这是工程法规的“王炸”考点,几乎每年必考。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对期限和范围有严格界定。

口诀速记:“优先受偿十八月,起算时间看应付;范围仅限工料机,装饰装修也包含。”
  1. 行使期限: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 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利息)。
  3. 权利顺位: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避坑: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即:购房消费者的权利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 银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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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老师
工程法规 · 口诀记忆法